山东法制传媒网:(穆童)“朋友有难,帮着借点钱应该没啥大问题。”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会为亲友充当“名义借款人”。可您知道吗?这种看似仗义的行为,可能让自己深陷法律漩涡。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化解了矛盾,更以案释法,为公众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替人借钱,自己成被告
丁先生与王某曾是同事。2022年,王某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丁先生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剩余9万元迟迟未还。今年3月,丁先生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了应诉手续,但王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丁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庞阳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王某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经丁先生提供线索,执行员找到了始终未曾露面的王某。经当面沟通才得知,王某仅是名义借款人,借款实际由他人使用。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执行员积极联系实际用款人,详细释明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现场达成一致意见,实际用款人就剩余款项制定了明确的还款计划,并当场履行首期还款义务5000元,承诺以后按约履行。丁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法律解析:为何“替借”要担责?
可能有人会问:“作为名义借款人,钱不是我花的,凭啥让我还?”
这里要敲黑板了!在法律上,借条上签字的借款人,就是还款义务人。只要你在借条上签了名,出借人就有权找你要钱。本案中,王某虽然是替人借钱,但他作为借款人签字,从法律上其本就需承担还款责任;更重要的是其在案件审理阶段未积极应诉,未能及时向法院说明实际情况,后续就更加被动。
避坑指南:这些“坑”千万别踩!
慎做“名义借款人”。切勿轻信“只签个名,钱不过手就没事”。一旦实际用款人失信,债权人首要追偿对象就是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
借条内容务必明晰。若实在无法推辞,务必在借条中清晰注明“实际借款人为XXX”,并确保实际用款人共同签名确认。同时,妥善保管借款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
及时止损,主动维权。若已替人借款,发现对方有违约苗头,立即收集证据(如沟通记录、还款承诺等)。必要时,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用款人追偿。若已进入诉讼程序,更要积极应诉,向法庭如实陈述、提交证据,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法官郑重提醒:朋友互助值得提倡,但涉及金钱借贷,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别让“仗义”沦为自身的“麻烦源”。同时,在纠纷发生时,积极应对、依法维权,才是对友情和自身权益的真正负责。(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