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在审理滥伐林木案件时,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发现2起案件的4名被告人系冒名顶替为他人承担罪责。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均为缓刑。在审判中通过严格审核证据,严把案件事实认定,精准甄别了冒名顶替犯罪行为。通过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密切配合,查明了案件真相,将真正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绳之以法,有效打击了犯罪,起到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案件审理情况
1.被告人苏某等三人包庇案
2024年12月4日,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卢某、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被告人苏某、苏某某、卢某在汪清县汪清镇大川村13林班97小班采伐林木,三人以摘挂为由擅自超采林木80.1048立方米,价值5.6万元。三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无异议,三被告人均同意缴纳罚金。在庭审中发现,三被告人并不是林地承包人,是砍伐林木的锯手。三被告人均供述承包人每天给每人固定劳务费300元,滥伐林木是因为设计采伐的林木在砍伐时被架挂在没被审批的树木上,为了将设计采伐的被架挂的林木放倒,因此才将未审批的树木砍伐。经核对该案的采伐许可证,汪清县林业局许可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21立方米,经核算,三被告人大致每采伐3株树木,就有1棵树木被架挂。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是当地多年从事林业采伐的熟练技术工。当庭询问三被告人为什么架挂的比例这么高,三被告人称现场树木稠密,容易架挂,因此架挂比例较高。本案存在的疑点,一是三被告人是亲属关系,卢某是多年从事林业采伐的熟练工,对林业政策比较了解。采伐中树木被架挂,按规定必须经过林业部门现场核实,才能采伐架挂木,否则将承担滥伐林木责任,卢某对此应当明知。二是三被告人供述每天获得的采伐报酬是300元,与当地市场价格相当。三被告人与承包人并无特殊关系,冒险滥伐林木没有犯罪动机。三是被告人供述现场林木稠密,架挂比例高,与当地一般林木采伐情况不符。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到汪清县大川村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经查验现场伐根,根据现场伐根数量和径积,并无被告人供述的林木稠密的情况。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决定对三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同时调查三被告人的亲属情况。向三被告人的亲属讲解冒名顶替,包庇他人犯罪的法律后果。经法官多次接待被告人家属后,卢某儿子提供了其与承包人王某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三被告人滥伐林木案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均为王某提供,王某承诺尽快找关系把三个被告人放出来。办案法官将录音移交公安机关并分别提审三被告人,被告人苏某某主动交代了冒名顶替包庇王某弟弟王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王某和王某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审理查明:2023年12月,王某某雇佣被告人苏某、苏某某、卢某在汪清县大川村13林班97小班采伐林木。三被告人正常采伐后,次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指使苏某在该伐区擅自超采柞树、黑桦等林木。2024年10月至12月,苏某、苏某某、卢某为帮助王某某逃避刑事追究,按照某某、王某的要求向司法机关谎称其三人共同在该伐区滥伐林木,提供虚假证言,掩盖事实真相。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苏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卢某、苏某某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
2.被告人祝某包庇案
2025年4月1日,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祝某犯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祝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安图县石门镇柳河村59林班42小班自己承包的林地内擅自砍伐林木449棵,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为102.9145立方米。被告人祝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公诉机关建议对祝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无异议,祝某自愿缴纳罚金。经庭审调查,祝某称滥伐林木的目的是清理林地后种植人参,尚未种植人参即案发。祝某犯罪时72岁,家住安图县两江镇四岔子村,是低保户,以种地为生,每年收入4000元左右。本案存在的疑点,一是祝某承包林地1.6公顷,交给发包人的承包费为4万元,种植人参后期投入至少几十万元。经调查,祝某此前并未从事过人参种植,也无相关技术和资金来源。二是祝某的平时居住地距离滥伐林木地点100公里左右,祝某不会开车,其供述需要乘坐客运车辆并倒车才能到达滥伐林木地点。三是包给祝某林地的人是祝某亲属孙某,经查该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祝某供述,4万元承包费是其女儿借给他的,庭审后,办案法官找到其女儿祝某某,祝某某称并未借给祝某4万元,她和父亲很少来往。
根据案件情况,办案法官决定对祝某采取逮捕措施,详细调查祝某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往来情况,同时向祝某和亲属讲解冒名顶替,包庇他人犯罪的法律后果。经了解,祝某平时和女儿和儿子联系较少,和弟弟联系较多。经调查,祝某弟弟提供线索称,祝某在到公安机关作笔录前曾给他打过电话,称孙某因为有前科,想找他顶一下滥伐林木的事。法院逮捕祝某后,祝某弟弟曾找过孙某,要求孙某想办法把祝某放出来,并提供了和孙某的电话录音。经提审祝某,祝某供认了因孙某有前科,怕被法院判处徒刑,因此找祝某顶罪,祝某碍于亲戚关系,答应包庇的犯罪事实。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孙某以滥伐林木罪和妨害作证罪立案调查。
二、冒名顶替案件带来的启示
1.认罪认罚案件审判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全多数为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没有形成有效的控辩对抗,加之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审判压力大,法官很容易降低案件质量标准。甚至有的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只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就应当采纳。这种观点忽略了该条款的但书,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因此,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认罪认罚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在证据的综合审查和事实认定上,同样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放宽标准,将庭审变成可有可无的走过场。
2.要“穿透视”审理好认罪认罚案件
要在刑事审判中追求案件事实真相,不被形式证据的表象所迷惑。被告人冒名顶替他人承担罪责,形式上的证据是齐全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要深入探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准确查明犯罪的手段、犯罪的资金来源、涉案的财物处置。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被告人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要严格审查,慎重采信。对被告人前后供述存在矛盾、证人证言存在疑点的,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效力。对相关的书证、物证,要认真审核其来源,审核是否真实,与其他证据是否吻合,与案件事实是否有直接关联。及时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合理怀疑,对案件事实与常理常识不符的更要认真审核。必要时,要依职权主动调查,主动收集核实证据,到案发现场具体查验,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要重新鉴定、勘验。确保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做到不枉不纵。
3.对身份特殊的被告人要严格审查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目前审理中发现的冒名顶替案件,都是滥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林地承包人,犯罪动机绝大多数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对被告人是砍伐林木的锯手,称承包人不知情擅自砍伐的、对被告人是老人或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羁押的、对被告人不具备犯罪动机和经济能力的、对供述的犯罪事实、情节违反常理常识和林业采伐经验的,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即使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仍要严把案件证据关和事实关,做到定罪准确。(作者: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姜健辉 郭金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