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人对于正在争吵的双方进行劝解,
是善意地维护公序良俗的行为,
但因劝架却被打伤?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件回顾:李某和张某同为某饭店员工,因工作分配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两人情绪激动,从口角之争发展到肢体冲突。此时,同为饭店员工的王某出于好意上前拉架劝阻,然而在劝架过程中,王某不幸受伤,花费医疗费用982元。王某要求李某和张某承担医疗费用,但李某和张某均认为王某是自愿劝架,不愿支付。王某无奈,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敦化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分析各方责任,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和张某作为直接冲突方,其争吵并动手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导致王某在劝架过程中受伤,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官也向李某和张某指出,王某的劝架行为是出于善意,是为了制止双方的不理智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场所秩序,其本身无过错。从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也应得到合理的赔偿。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和释法明理,李某和张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和张某各自承担一部分王某的医疗费用,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有话说:劝架等维护正义的行为值得尊重与鼓励,若因此遭受损失,法律应为维护正义者撑起保护伞,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冲动行为也应需承担责任,李某和张某因一时冲动而引发冲突,最终不仅要为自己的受伤负责,还需承担劝架者因自己过错导致的损失。再次劝告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保持冷静克制,理性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因冲动行事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赵洪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