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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个介绍人,签个字而已”法院判决:构成“债务加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我只是个介绍人,签个字而已”——法院判决:构成“债务加入”,担责!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与某建材公司共同向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处支付剩余租赁费53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租赁服务履约完毕,余款拖欠引纠纷
 
    2024年7月,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处经杨某介绍,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机械设备租赁处租赁一台卡特320型钩机,用于二道白河镇310防火通道工程,钩机月租金为2.4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机械设备租赁处于2024年7月14日按约将钩机送至工地并交付使用,直至2024年12月4日结束作业。经核算,期间共产生钩机租赁费116000元。然而,建材公司仅支付65000元,剩余53000元迟迟未结清。
 
    2024年12月15日,原告找到当时的介绍人杨某,杨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写明“欠付租赁费53000元”,并承诺将于2025年1月26日前还清;若逾期未付,杨某自愿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然而,直至还款期限届满,建材公司既未补足剩余租赁费,出具《欠条》的杨某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机械设备租赁处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欠条”构成债务加入,两被告共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机械设备租赁处已按约定提供钩机并完成租赁服务,建材公司作为承租方,理应足额支付全部租赁费。针对杨某辩称其仅为“介绍人”的意见,法院认为,杨某以个人名义向机械设备租赁处出具《欠条》,清晰载明欠付金额、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与杨某共同向机械设备租赁处支付剩余租赁费53000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文书签字需谨慎,法律责任莫轻视
 
    民事主体在合同、欠条、承诺书等各类法律文书上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文书内容,充分了解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作为债务人、保证人,还是以其他身份签字,一旦落笔,即代表对文书内容的认可,可能因此承担还款、担保等法律责任。切勿因“人情帮忙”“一时轻率”随意签字,避免陷入债务纠纷,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供稿: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