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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死亡赔偿金丈夫偷取走 老翁告残婿 52万赔偿金法院这样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李智萍)80岁父母痛失爱女,智残丈夫生活无依!耄耋双亲与智残女婿对簿公堂,52万赔偿金是遗产吗?又该如何分配?近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件。
 
    河南省新郑市80岁陈某某与妻子郭某某膝下有两子四女,四女儿陈某是残疾人。2000年7月,经人介绍与同样残疾的赵某结婚。赵某今年51岁,智力低下,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收入,属贫困户,二人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
 
    2023年12月,陈某路边走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为无责方,陈某死亡后其家属获得陈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计525000元,其中陈某父母拿到60000元,剩余465000元被赵某悄悄取走。陈父、陈母得知后多次要求赵某分割剩余赔偿金,但赵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分割,陈父、陈母将赵某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其女儿的死亡赔偿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赵某的代理人认为赵某妻子死亡获赔的525000元赔偿金,应按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依据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根据双方生活实际情况,赵某应多分,陈父、陈母应少分。
 
    法院经审理认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死者陈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所获得的损害赔偿,发生于死亡后,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近亲属共同取得,性质为共同共有,故本案为共有纠纷。三人均为死者陈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依法享有死亡赔偿金分配的请求权。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该案中,赵某与死者陈某共同生活多年,生活依赖程度及密切程度相对较高,且赵某家庭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法律应对赵某适当予以倾斜;陈父、陈母年事已高,女儿的死亡对其生活精神影响较大,且使其应当享有的赡养费减损,但仍有多名成年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弱。故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判决赵某、陈父、陈母按照5:2.5:2.5的比例进行分配赔偿款。关于利息,赵某在陈父、陈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取出剩余赔偿款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对此应给予负面评价,陈父、陈母要求赵某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李智萍介绍,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厘清法律关系并合理分配这笔赔偿金。陈父、陈母、赵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配和共有纠纷分配规则大相径庭。
 
    在遗产分配方面,如果陈某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应优先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当然,特殊情况时会有所不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本案中智残的赵某,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在共有纠纷中,像死亡赔偿金这类在死者死亡后产生、性质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分配规则与遗产分配不同。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协商一致,就按照约定分割;若无法协商一致,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和生活、经济依赖性以及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以本案为例,法院考虑赵某与陈某长期共同生活,经济和情感依赖程度高,且家庭属于低保户这些情况,在分配时适当向赵某倾斜。陈父、陈母虽因女儿去世遭受精神打击且赡养费减少,但还有其他子女赡养,对赔偿金依赖性相对较弱。死亡赔偿金是“人走之后”才产生的补偿,所有近亲属共同享有,不能直接按遗产规则“一刀切”。法律既不是冰冷的“平均主义”,也不会纵容强占私吞,而是用一把公平秤,既守护弱势群体的生存底线,也不让任何合法权益“缺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