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穆童)恋爱期间为对方花钱,本是表达情意的一种方式。可一旦感情结束,这些钱款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性质作出了清晰认定。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年近五十的魏先生通过网络相亲平台结识李某,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李某以信用卡还款、聘请律师、缴纳学费等理由多次向魏先生提出借款请求。魏先生通过微信陆续向李某转账共计3.8万元。之后,李某再次以还款为由要求借款,魏先生察觉异常未予同意。双方感情破裂后,魏先生多次要求李某归还3.8万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魏先生主张该笔款项系李某主动所借,应予返还;李某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3.8万元系魏先生为维系感情而自愿赠与,其中8000元用于共同消费,3万元为魏先生主动提出的“补偿”,且魏先生转账时留言“连本带息都要还哦”语气随意,并非明确借款意思,自己也从未出具借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行为需以明确方式作出。对于亲属、恋人等亲密关系之间超出日常表达情感范畴的资金往来,如未明确表示为赠与,分手后主张返还的,可按民间借贷处理。本案中,魏先生转账的3.8万元,根据一般经验法则结合双方职业、收入等情况已超出恋爱期间正常表达情感、互赠礼物的范围。魏先生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在转账3万元时备注“都要还”;从双方微信聊天内容来看,经济往来基于共同发展恋爱关系的目的,现该基础已不存在。李某辩称款项系自愿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魏先生3.8万元。
法官提醒:
恋爱关系中的资金往来较为常见。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涉及较大金额款项,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等)明确款项性质为借贷。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在备注中注明“借款”等字样,以便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