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马是某公司员工,他在公司吃午饭的时候,由于地板上有水,脚下打滑,重重地摔在了地上,把腿给摔伤了,并因此住进了医院。住院期间,公司不但没有承担医疗费用,而且还把小马的工资给扣了,小马很是生气,于是就到公司找老板理论。小马觉得这应该算工伤,而老板觉得中午吃饭不属于上班时间,不能算工伤。
法官说法
小马所受的伤害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公司扣他的工资是不对的。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完成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那么劳动者在工作单位的食堂用餐,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职工在就餐期间受伤,那么就餐的时间可以认定为中间休息时间,与工作也有直接的关系。在此提醒广大的劳动者,要多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