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热依汗古丽·于苏普 李葆华)“我们就是发了个元旦祝福,用了张网上的图片,怎么就成侵权了?”法庭里喀什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一脸困惑。
“你们公司在公众号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确实构成了侵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法官耐心解释道。
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跨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公司最终认识到行为不当,承诺履行删除、道歉和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1日,喀什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喀什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祝您2025元旦快乐!》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幅美术作品。该作品系原告在重庆市版权局登记认证的原创美术作品。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作品的赔偿金包括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450元。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涉案金额不大,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于是,一方面向被告释明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解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与原告沟通,引导其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情况。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并发布道歉声明,同时承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法官提醒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各类市场主体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等网络平台使用图片、短视频、文章、音乐等网络素材时,应当牢固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意识,务必核实版权归属,避免“随手一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共同营造尊重创作、保护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为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喀什市人民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建设,推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高效衔接,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