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改造施工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往往涉及施工方、小区管理方、工程关联方等多个责任主体,责任界定常因主体多元而错综复杂。一旦发生意外,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74岁的张大爷在小区内步行回家时,不慎跌入正在施工的燃气管道沟内,导致颈椎横突骨折、创伤性脑损伤等,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大爷认为,施工现场仅设置了反光锥和警戒线,未安装围栏等硬防护设施,也无专人看管,施工方刘某、对小区负有物业管理职责的郑州某公司、燃气公司均存在过错。为此,张大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108.66元。
诉讼中,被告施工方刘某辩称,受场地限制无法安装围栏,但施工现场设置了公示牌、反光锥、警戒线,并通过物业群发布安全提醒,已经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另外原告医疗费包含治疗基础病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州某公司辩称,已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并提醒施工方为居民预留了安全通道,还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巡视,监督施工安全,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无视安全提醒造成自身受伤,其本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燃气公司则主张施工管道沟开挖、回填不由其负责,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大爷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事发时现场已预留安全通行通道,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选择安全通道通行,而是选择自行跨越施工沟槽,对自身安全风险疏于防范,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关联,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刘某作为沟槽开挖施工方,虽在现场设置反光锥、警戒线等警示标识,但未设置护栏、围挡等安全设施以充分阻隔行人跨越沟槽,亦未安排专人现场值守,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明显不足,应对原告摔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郑州某公司虽通过张贴通知、微信群提示等方式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并提醒施工方预留了安全通道,但对施工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施工区域安全风险,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燃气公司负责燃气管道铺设工程,与沟槽开挖施工存在前后承接关系。庭审中,三被告均认可“当日开挖当日回填”的工作约定,燃气公司虽当庭提出存在“下午沟槽验收、次日上午回填”的例外,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当日摔伤,部分原因也是由于燃气公司当日未完成焊管铺设,沟槽未能当日回填。因此燃气公司对原告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按照“过责相当”原则划分责任比例:张大爷自行承担20%责任,刘某承担50%主要责任,郑州某公司承担1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20%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大爷各项损失共计15719.07元;被告郑州某公司赔偿原告张大爷各项损失共计3543.81元;被告燃气公司赔偿原告张大爷各项损失共计7087.63元。
法官提醒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地下管网维修改造工程也按下了“加速键”,在此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各类施工主体应当树立“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在施工改造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主体也要履职尽责,共筑安全防线。作为普通公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在途经施工区域时,充分观察周围情况,不要随意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或在施工场所附近逗留,应尽量绕开施工区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