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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散布网络谣言,可能违反这些法规!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期,我国多地遭遇强降水,居民因洪水被困。全国各地救援力量迅速集结,驰援救灾一线紧锣密鼓投入到防汛救灾工作。在这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的时刻,个别网民却为了博关注、吸眼球、蹭流量故意编造发布谣言信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
 
  遭遇病毒式扩散的“实时台风”视频,实则是多年前的旧视频换了个“马甲”;照片配文称某地体育场被整个吹倒,真相却是只有顶棚外部的彩板表皮脱落……纵观这些形形色色的谣言,看上去煞有介事,却往往缺乏真实的证据支持,稍加辨别就能发现,有些是捕风捉影,有些是移花接木,有些是旧闻新发,不仅人为制造恐慌,还带偏抗灾节奏,徒增不必要的防灾成本。那么,擅自散布网络谣言,到底违反哪些法规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按键伤人”“网暴”等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曲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