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原告葛某系三被告的母亲,因葛某年迈,经三被告协商由被告梁某1赡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梁某2、梁某3每年给付赡养费1200元。从2022年开始,梁某3为了让梁某1更加尽心尽力赡养母亲,便增加每年给付的赡养费至2400元。然而,葛某在与梁某1共同生活期间,梁某1经常虐待和殴打葛某,导致葛某身心遭到极大伤害。为了防止再次被虐待和殴打,葛某决定去养老院养老,经协商,被告梁某1、梁某2均以没钱为由,不承担养老义务,故葛某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葛某年岁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处在年老体弱需要赡养的阶段,故对葛某请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葛某的居住问题,法院认为,葛某现意愿在养老院生活,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愿,养老院生活条件更有利于提高葛某老年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对于赡养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葛某的自身情况,葛某一年低保收入约2880元左右,葛某主张要求被告每人每年支付4000元赡养费,参照当地养老院收费标准及原告收入等具体情况,法院酌定,梁某1、梁某2、梁某3每人每年支付葛某赡养费3000元为宜。因葛某及其已故丈夫在村里分得四亩左右承包地,每年承包费1200余元一直由梁某1占有使用,现葛某同意该土地由梁某1继续耕种承包,故葛某主张梁某1每年多支付100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送达后,三被告均按时向原告支付了赡养费。
典型意义:
亲情是人一生中最宝贵的情感之一,切勿因为一时私利,而忽略了亲人的感受,给亲情带来裂痕。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不少子女在老人提出赡养的诉讼请求时,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有的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社会保险;有的以财产分配不公、经济条件差相互推诿,多数没有法律依据,这些理由难以被法院认可。而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也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综合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确定。
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