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建立“法官+未保干部”调解模式 助力孩子远离家庭暴力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社会 > » 正文

建立“法官+未保干部”调解模式 助力孩子远离家庭暴力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托某与李某刚离婚权纠纷案
    ——建立“法官+未保干部”调解模式助力孩子远离家庭暴力
 
    山东法制传媒网:(侯金鑫)
 
    基本案情
 
    托某(女)与李某刚(男)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6月3日育有一女李某晴。因托某系蒙古族,双方语言不通、沟通不畅,二人生活矛盾频发。李某刚酒后多次对托某施暴,托某多次报警,派出所进行多次调解。但李某刚仍持续饮酒,且在女儿面前殴打托某,因屡次受到家暴,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李某刚要求女儿的抚养权,托某坚持独自抚养女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酒后多次对托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但在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产生分歧,法院依托与民政局签订的《联合开展家事案件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切入点开展联合调解,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未成年人子女目睹施暴过程,内心受到极大创伤,实际上也亦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父母一方被认定实施家暴,无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一般认定不宜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以实际例子讲述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法院从心理及法理角度对父母关于抚养权方面提出建议。最终,李某刚放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托某与李某刚离婚;二、婚生女由托某抚养,李某刚应每月按1500元的标准向托某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不仅伤害配偶,更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造成伤害,未成年人子女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生活,无论是亲历者还是目睹者,都会给其内心造成心理创伤。法院将家暴作为抚养权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定孩子抚养权由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有效防范并遏制家庭暴力代际传递,亦表明了法院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同时法院建立“法官+未保干部”家事纠纷解决模式,充分发挥法院、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各自处理家事纠纷的专业优势,构建未成年人权益协调保护格局,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