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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诊疗期间走失主人索赔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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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胜男)小琳将自己饲养的田园猫送至某动物诊所进行绝育手术,并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动物诊所亦出具收据。双方约定于3天后由小琳到动物诊所接回猫。然而,尚未到约定接猫的时间,小琳便被告知猫在诊所内丢失的消息。小琳第一时间从外地赶往动物诊所,与诊所老板一起在诊所及周边寻找,未发现猫踪迹,小琳要求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却被告知没装监控。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诊所老板将小琳微信拉黑。见协商无果,小琳诉至法院,要求诊所赔偿其因猫丢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琳将猫送到动物诊所进行绝育手术,猫在诊所管理期间丢失,小琳不存在过错。动物诊所未尽到专业机构的保管义务,存在服务不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结合该案特定的宠物饲养情况,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300元,最终判决动物诊所赔偿小琳各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900余元。
 
    对于不少饲养人而言,宠物既是财产,也是一种珍贵的情感寄托。本案中,动物诊所作为专业受托方,因管理不善导致宠物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止于个案的定分止争,此次判决也给宠物服务行业敲响警钟。作为宠物服务行业相关从业者,应完善内部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责任落实,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勿让疏忽辜负消费者信任、酿成遗憾。同时,广大宠物主人要审慎选择服务机构,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需理性留证,依法维权。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李胜男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