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梁淼)不少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以私下变卖、转移、隐匿,只要没人发现就无须担责。殊不知,司法查封、扣押、冻结具有强制法律效力,私自处置涉案保全、执行财产,不仅是简单的民事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构成刑事犯罪。近期,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依法对相应被告人定罪处罚,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与生效裁判执行力。
案件回顾
2021—202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和王某在柳河县某饲料店赊购价值为人民币1.4万元的饲料,一直未还欠款,后该饲料店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王某于2023年6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2分计算)。调解后李某、王某仍未按调解约定期限给付,该饲料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柳河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扣押李某、王某所有位于柳河县内饲养的10头生猪,期限为二年,并告知其二人不能私自处理。2024年3月,李某、王某二人在明知该10头生猪为人民法院扣押,在未通知人民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将扣押的10头生猪顶账他人,用于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名被告人擅自处置司法扣押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提醒
司法查封、扣押、冻结具有绝对法律效力,妄图暗中处置涉案财产规避执行,是被执行人极易踏入的法律误区。不仅被执行人自身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方若明知财物已被司法查封、扣押、冻结,仍协助转移、收购、藏匿涉案财产,可视情节认定共同违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