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雷)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辛集镇某村村民王某经营的饭店需翻建房屋,建成二层小楼。因与前邻丁某的房屋之间只有60公分的间隔,王某灰二层外墙时需利用丁某房顶以上的空间。因前期两家之间已存在一定的矛盾,丁某坚决不同意王某在自家房顶之上施工。造成王某无法继续建房,影响了工期。村委会多次出面劝说,丁某依然态度坚决,村书记便给该村法律顾问边洪川打电话,协商解决双方矛盾。
法律顾问边洪川在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往现场,多次劝说丁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通过对上述法条的解释,再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村委会共同对丁某进行劝说。
通过法律顾问边洪川的不懈努力,丁某的态度有了转变。于是,边洪川建议王某对之前为难丁某建房的行为进行道歉,取得丁某的原谅。最后丁某同意王某在自家房顶之上搭起架子灰外墙。王某也保证会小心施工,不对丁某家的房顶造成损坏,如果造成损坏,就照价赔偿。
身为村级法律顾问,在处理群众矛盾纠纷时,必须要注重方式方法。首先要登门走访了解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理清事情原委,找到矛盾点。最后,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方式劝解双方,不要为了小事伤了邻里和气。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百万买宅,千万买邻”,邻里之间应该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和睦相处才是邻里之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