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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江:新时代儒家法治文化发展的几点思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和持久性功效。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法治文化建设新的起点。处在社会转型期,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具有艰巨性,儒家法治文化的创新性发展更具有挑战性。在对儒家法治文化的研究中,已有较多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机构成要素出发展开研究的成果。本文试图从儒家法治文化的内涵入手,对其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行分析,以期通过认识儒家法治文化,进而探索出儒家法治文化发展的进阶之路,以助推确立法治信仰、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一、儒家法治文化的内涵
 
  (一)什么是文化
 
  "文化"是中国语言系统中古已有之的词汇。
 
  "文"的本义,指各色交错的纹理。《易·系辞下》载:"物相杂,故曰文。"《礼记·乐记》称:"五色成文而不乱。"《说文解字》称:"文,错画也,象交叉"均指此义。在此基础上,"文"又有若干引申义。其一,为包括语言文字内的各种象征符号,进而具体化为文物典籍、礼乐制度。《尚书·序》所载伏曦画八卦,造书契,"由是文籍生焉",《论语·子罕》所载孔子说"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是其实例。其二,由伦理之说导出彩画、装饰、人为修养之义,与"质"、"实"对称,所以《尚书·舜典》疏曰"经纬天地曰文",《论语·雍也》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其三,在前两层意义之上,更导出美、善、德行之义,这便是《礼记·乐记》所谓"礼减而进,以进为文",郑玄注"文犹美也,善也",《尚书·大禹谟》所谓"文命敷于四海,祗承于帝"。
 
  "化",本义为改易、生成、造化,如《庄子·逍遥游》:"化而为鸟,其名曰鹏"。《易·系辞下》:"男女构精,万物化生"。《黄帝内经·素问》:"化不可代,时不可违"。《礼记·中庸》:"可以赞天地之化育"等等。归纳以上诸说,"化"指事物形态或性质的改变,同时"化"又引申为教行迁善之义。
 
  "文"与"化"并联使用,较早见之于战国末年儒生编辑的《周易》:"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意思是:通过观察天象,来了解时序的变化;通过观察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用教育感化的手段来治理天下。这段话里的"文",即从纹理之义演化而来。日月往来交错文饰于天,即"天文",亦即天道自然规律。同样,"人文",指人伦社会规律,即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纵横交织的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构成复杂网络,具有纹理表象。
 
  文化,就词的释意来说,文就是"记录,表达和评述",化就是"分析、理解和包容"。文化的特点是:有历史、有内容、有故事。一些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语言学家一直努力,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人类传统的观念认为,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由人类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人类社会与历史的积淀物。确切地说,文化是凝结在物质之中又游离于物质之外的,能够被传承的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它是人类相互之间进行交流的普遍认可的一种能够传承的意识形态,是对客观世界感性上的知识与经验的升华。文化一词,近代以来亦用以翻译英文之Culture,二者内涵亦略可相通。Culture源于拉丁文Colere,原意乃指人之能力的培养及训练,使之超乎单纯的自然状态之上。至十七、八世纪,此一概念之内涵已有相当的扩展,而重在指称一切经人为力量加诸自然物之上的成果。即:文化是指一切文化产品之总和。西方观念中之文化较偏于指人文之静态的客观存在,而较不重于指活动的创造义,尤缺乏中国传统中最为看重的道德化、精神提升一重意涵。
 
  在笔者看来,文化本质上是指体现了社会主体旨在处理社会与自然及社会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的特质,是人类为了认识和解决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进行社会活动(当然主要形式为社会实践)的过程、条件和结果等社会事象。①
 
  (二)什么是儒家文化
 
  儒家文化是以儒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文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文化。儒学与儒家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儒学主要是指儒家的思想、理论、学说,儒家文化则是儒学走向社会、化成天下、移风易俗而形成的包括制度、礼俗、观念等在内的社会文化。儒学是儒家文化的源头活水,儒家文化是儒学的浩瀚长流。儒学通常为知识分子所掌握,儒家文化则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儒家文化比儒学拥有更丰富的内涵、更广阔的覆盖面和更广大的人群。
 
  在儒家话语系统中,“文”既可以作为名词,指花纹、文身、文字、文献、文学、文章、文采等,也可以作为动词,指绘画、文饰、修饰、化成、掩饰等。孔子较为重视“文”的使用,《论语》关于“文”的用例达42项。孟子虽然大量运用“文”范畴,《孟子》一书关于“文”的用例高达52项,但绝大多数并无多大实质意义,只有“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孟子·离娄上》)和“令闻广誉施于身,所以不愿人之文绣也”(《孟子·告子上》)中的“文”具有修饰的实际内涵。结合前述文化的含义,笔者认为儒家文化本质上是指围绕儒家的思想、学说、事功、活动、制度、遗迹、非遗等所呈现出来的文化形态。
 
  根据文化的内在结构,儒家文化具有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层次分别。所谓儒家物态文化,是指为了宣传、推行、尊奉、传播儒家思想和儒家人物而建造的物态事物,如府学、文庙、乡校、私塾、碑刻、牌位、文物、典籍等。它们作为重要文化遗产,对于教化民众、传播知识、文化传承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是儒家文化的载体和象征。所谓儒家制度文化,既包括有关儒家文化的制度化规定,如汉武帝的“尊崇儒术”、隋唐宋元明清的科举考试制度,以及秦汉时期的博士制度和儒生制度,也包括制度儒学化层面的条例规定,如以孝治天下、礼制等,以及按照儒家思想所制订的乡规民约、家规族规、校训学规等。这些儒家制度文化是实现儒家“齐家、治国、平天下”理想向现实社会转化的重要途径和建制。据此,儒学才真正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主干。所谓儒家行为文化,主要指体现和传播儒家思想理念的风俗习惯、祭祀活动(如祭孔)、教化行为(如儒学教育、读经活动)等。所谓儒家精神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以儒家思想、儒家观念、儒家信仰、儒家情感、儒家思维、儒家态度(如对儒学的认同或排斥)、儒家精神(如儒商精神)、儒家文艺(包括儒家礼乐)、儒家道德、儒家科技等为主要内容的观念形态的综合体。在儒家文化四个层次中,儒家精神文化最重要,影响也最大,属于核心层,儒家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乃是它外化的产物。②
 
  (三)什么是法治文化
 
  就目前而言,关于“法治文化”的权威性的概念及内涵,笔者并未查询到,以至于“法治文化”概念最初具体是何时提出来的,亦未理出具体头绪,以至于目前社会上对于法治文化的解读,各有不同,但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目前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诸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
 
  法治文化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前者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后者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法治文化就是法律的意识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一般来说,观念支配行为,思想决定行动,而良好的制度和规范又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体系。可以这样讲,法治文化建设是建立在以上对法治文化理解的基础之上的。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制度性文化建设与观念性文化建设的结合和互动。我们既应该高度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要高度重视对公民观念的塑造和提高。制度性文化建设和观念性文化建设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文化建设。③
 
  (四)什么是儒家法治文化
 
  近代,从晚清修律开始,我国法律界开始求学西方;改革开放之后,法律界走出国门,不断学习并借鉴世界优秀法律文化精髓。任何一种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都是由其所处的社会育出来的,如同一方山水养一方人。兼收并蓄世界各国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不要忘了更接地气更具适配性的本土的储家法律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征途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想行稳致远,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两者并举,协同发力既须奥不可分离,也稍稍不可偏废,面“德治”正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蓝的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石。儒家法律思想历经千年沧桑,从”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直到为大唐盛世奠定法律基石的《唐律疏议》足以证明中华文明深的沃土完全可以孕育出不逊于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中华法系思想。时至今日,债家法律思想依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中流砥柱.成为国人修身处事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掘中华法治文明的本土资源,明确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惧。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取营养,择善而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思想,推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发展儒家法治文化的重要意义
 
  (一)儒家法治文化中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源泉。
 
  儒家法治文化中包含有丰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首先在第一个层面,儒家文化中含有丰富的“和”的思想,例如:《论语・学而》篇中有:“礼之用,和为贵。”《论语・为政第二》篇中有:“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同时,孔子也提倡建设美好的“大同”社会,如“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第二个层面,例如孔子的“有教无类”,就是提倡人人平等,“重义轻利”“见利思义”体现了正确的利义观,不唯利是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第三个层面,儒家文化中含有丰富的个人修身、正己思想,例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等,儒家思想的核心“仁”与社会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思想也是相融相通的。
 
  (二)儒家法治文化为法治事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精神动力。儒家法治文化中包含有经久不衰的精神食粮,儒家思想以仁爱为本,以民本为用,丰富的传统道德观念,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天下为公”体现了传统忠德的责任担当意识,是促进民族发展的强大动力。“仁者爱人”弘扬爱人之积极情感,唤醒道德良知,提升奉献意识,使人与人之间相互为善,彼此友爱。孔子的“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告诉我们做事情要多依靠自己,少依靠别人,做人要有独立担当意识;从民本来说,主张民为国本、本固邦宁,希望统治者爱民、养民、富民、教民、博施于民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古人重视精神的作用,从而不断推进民族发展与强大。
 
  (三)儒家法治文化蕴藏着解决法律实践的重要启示。儒家法治文化中包含有丰富的为人处世、治国理政的思想。首先,儒家文化中含有丰富的哲学思想并经久适用,同时强调实践,强调实事求是,于社会生活中追寻真理。其次,对于如何为人处世也有很多经典语录,例如孔子关于做君子的要求: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闻、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告诫人们看到一种现象时要善于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要善于听取不同的声音,要平易近人,言行一致,对工作要有敬业精神,有问题要多向别人请教,心中有不平事,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在有利可图时,要想到是否合乎义,在利益面前坚守道义,不犯错误。要“敏于行而慎于言”。在治国理政方面,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此外,孔子的“中庸”“为政以德”思想及孔子的其他政治主张、伦理思想、道德观念及教育原则等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包含的政治智慧、治国经验等都有益于提高治国理政能力。
 
  三、新时代发展发展儒家法治文化的实现路径
 
  (一)挖掘和阐发儒家法治文化精华,与时代相结合,发挥借鉴意义。以儒家文化为例,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很多思想、理念直至现在还有很大借鉴意义。例如孔子的教育思想、教育方式及教学组织形式等可以为现今教育提供启发,在教育理念方面,提倡“有教无类”“因材施教―个性化教育”;在教育方式上:采用研讨式教学,孔子的教学,很大部分是和学生、官员、学者进行对话,经常和学生一起讨论问题,包括老师问学生,学生问老师。采用启发式而不是灌输式教学,例如: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述而》)。采用“共享式教学”,孔子在很多场合总是当众引导学生把自己的问题和感悟讲出来,对一些问题重点教授和引导讨论或让学生之间开展讨论,让大家实现知识共享。在教学组织形式方面,形式活泼,“杏坛”教学法就十分典型,师生在树荫下、山水间席地而坐就可以上课,此外,孔子在后半生经常带学生周游列国,这种游学的方式可以让学生开拓眼界,边游边学。孔子子教学注重问题、注重研讨、激发潜能、发展个性的教学特点和今天信息化时代的学习型组织有很多相似之处,对于今天的教育工作仍然有重要意义。从此例来看,要善于挖掘和阐发传统文化精华,首先应善于总结和提炼,善于从零散的知识碎片或语录、对话、或事件描述中去总结概括;其次,要把传统文化精华与时代相结合,善于比较,找找共通之处,虽然所处时代不同,但基本要义是相通的,比如教育思想、教学理念等;再者,要多思考与动脑,多与他人讨论交流,尤其要加强对那些不易显现、隐藏于字面的传统文化精华进行挖掘。
 
  (二)完善儒家法治文化内容,创新文化表达形式。借助大众传媒和现代传播技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发展和创新。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必须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创新、本土与外来的关系。在提升文化竞争力方面,一方面要保持自身特色,另一方面要根据时代的发展特点,创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方式,畅通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渠道,讲好中国故事,发出中国好声音。
 
  1、立足新时代的要求,对儒家法治文化的内容进行补充、拓展和延伸。比如儒家的“重义轻利”“为政以德”思想,是根源于以皇权至上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社会制的存在,其原义是主张德治,强调道德和道德规范对调节人际或等级间利益关系的作用,但这种思想在今天看来是缺乏权利或权利平等的观念和法制保障的,理解其内涵必须加入现代的权利意识和权利平等的价值观。再比如儒家“和”的思想,是指社会中各等级之和,今天我们要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中“和”的价值观和思想,就应对传统的“和”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鉴别和扬弃,丰富“和”的内涵,包括分配公平、司法公正等,坚决反对特权和“官本”文化,将“和”建立在人与人权利平等、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
 
  2、改造儒家法治文化落后、陈旧、不合时宜的表达形式,赋予其现代表达形式。比如儒家文化中的“礼治”思想,“人无礼,无以立”“人无礼则不立,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等,今天仍然在讲“礼”,但是儒家“Y治”思想在表现形式上过于复杂繁缛,在新的时期,对于“礼”的形式一方面要适当规范和简化,恢复一些影响深远的传统礼仪制度,比如“成人礼”、传统婚礼、“祭礼”,等等;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一些新的礼仪制度并积极推广施行,比如升降国旗仪式、烈士公祭仪式、职场礼仪、商务礼仪等等。
 
  3、顺应互联网时代要求,把儒家法治文化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实现儒家法治文化的“两创”,必须把儒家法治文化与科学技术结合起来,顺应互联网时代要求,要将“互联网+”引人儒家法治文化建设中,努力创建以亲民、时尚,又富含文化魅力的方式更好地对儒家法治文化进行传承与创新。
 
  (三)让儒家法治文化融入当代生活,根据时代的发展进步,挖掘其当代价值,拓展其内涵。儒家法治文化只有融入生活,让人们能看到、听到、感知到,根据时代的发展进步,进行文艺作品创新、文化载体创新、营造儒家法治文化育人环境,完善儒家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传承和发展。
 
  1、创造更好的传统文化文艺作品。不断提高创作质量,努力推出优秀作品。以儒家文化为例,可以通过动漫、影视、书画等作品对孔子的教学进行情景再创造,以多样的形式对孔子思想进行深入挖掘,阐释新意,创造优秀作品。
 
  2、积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旅游纪念馆等文化文物单位不仅要发挥馆藏功能,为社会提供固定的文化产品,还应积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推出贴近社会生活、“实用”的文化创意产品。
 
  3、丰富优秀传统文化载体。要积极结合社会重大节日,如纪念建党102周年、国庆、五一;积极结合传统节日,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举办文艺晚会、讲座、开展主题创作展示活动。通过文艺形式、日常礼俗、饮食服饰等融入儒家法治文化元素,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入人们的生活。
 
  4、完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良好文化育人环境。积极建立儒家法治文化研究基地,实施乡村、社区儒家法治文化推进计划,完善非遗保护,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保护传统村落。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积极推动城市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构筑富有文化品位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和消费环境。(作者:山东隆商律师事务所刘运江)
 
 注: 
      ①涂可国,推进新时代儒家文化研究
 
  ②涂可国,推进新时代儒家文化研究
 
  ③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