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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6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1年2月28日《求是网》)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由此可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各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是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从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幸福安康、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来认识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迅速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必须继续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将法治中国建设向纵深推进。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一些法律规范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差等问题依然存在。“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48件,修改法律203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79件次。截至目前,现行有效法律282件、行政法规608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解决了有法可依这一问题的基础上,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一些执法司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影响了法治权威和尊严,阻碍了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重点难点,加强法治实施能力建设,以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提升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障和必然要求。权力不受制约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确保公权力的行使永远体现党和人民意志,始终为人民服务。近年来,我们党坚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构建结实的制度笼子,努力使权力运行处于阳光之下,一套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仍存在一些人通过金钱开路,几乎成了法外之人,背后有政法系统几十名干部为其“打招呼”、“开路条”,监督形同虚设。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
 
  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作为动力和规范,全面依法治国的“火车头”就开不动、跑不快甚至跑偏、脱轨。法治保障体系既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支撑法治大厦的地基。它关乎法治各环节的有序运行,为法治总目标的实现提供不竭的力量源泉。需要看到,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亟须对各种制约因素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例如,强化体制机制保障,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到一个新高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成为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旺盛生命力的重要途径与保障。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当前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1+4”的基本框架和四大法规制度板块,但仍存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快慢不一、党规国法衔接协调不足、执行机制不健全等短板。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重点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坚持“宪法至上、党章为本”和合宪性、合法性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机制、衔接协调党规与国法,重点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作者:中共绵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