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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小龙:浅析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和技巧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的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国际誉为“东方之花”。特别在我国广阔的农村,人民调解已经成为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最主要的方式。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局派出机构,设置在基层第一线、扎根和服务于广大农村人民群众,更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笔者结合三十多年司法所工作实践,浅析进入新时代做好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一、注重培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思想意识
 
  司法所处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调处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也是保持与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窗口与纽带。因为司法所直接面向农村、面对人民群众,最能够听到群众最基本的呼声,能够充分了解社情民意,为成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具备天然的群众基础。“和为贵”传统观念决定了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最先想到的是首先在家门口上解决问题,于是群众到司法所讨个说法成为最直接化解矛盾的方式。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最有效的方式越来越得到公众的认可,可以说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既是司法所职责所在,更是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既能维护每个家庭和谐稳定,更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意义非凡。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绝非简单易行,轻而易举,需要在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注重调解、情系群众,尽职尽责,用真情化解纠纷,用热心融化矛盾,用诚心感动群众。要培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识,加大调解力度,克服畏难思想,将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化解纠纷的各个环节之中,不放过任任何一个可能促成调解成功的机会,努力消除可能影响调解的不利因素,实现定纷止争,最大程度促进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
 
  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
 
  树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思想意识后,人民调解员还应提升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水平,不仅能够促使矛盾争议不大的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还要敢于攻坚克难,在一些社会影响面广、矛盾复杂性较大的纠纷上下苦功夫,力争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共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民调解员要提高调解能力水平,应当在具有扎实的法律常识基础上,不断丰富、拓展知识面,要学习医学知识、哲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等一些学科知识,博学致专,学以致用,充分了解社会公序良俗,以便能够准确地找准矛盾纠纷的争议焦点和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在调解过程中要灵活运用调解方式方法,讲求调解艺术技巧,深入分析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焦点形成原因、划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从多方位、多角度思考解决矛盾纠纷的措施、对策。要不辞辛苦,对双方当事人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心理疏导工作,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主张,仔细观察分析当事人的表情、反应,从中捕捉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动态、规律,找出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情理法教育,并适时堂握调解的火候,控制调解的节奏,抓住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最佳时机,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要防止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升级,消除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全隐患。
 
  三、运用多种调解方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要求人民调解员口勤,腿勤,眼勤,耳勤,更要求运用多种调解措施,不断创新调解机制来取得成效,使当事人看到调解带来的良好效果,从心里认可和主动接受调解结果。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可随时调解达成书面协议,既可以防止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使调解功亏一篑,又能提高工作效率,迅速解决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看到调解的好处和优势,从而扩大调解工作的影响,推动调解工作发展。下面简单列举几种调解方法和技巧。
 
  1、采用拉近心理距离法。当事人到司法所要求化解矛盾纠纷,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完全信任人民调解员,多数是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抱着一种试试看的态度来渴求司法所对其权益的保护,人民调解员留给他们的第一印象往往是矛盾纠纷能否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诉求的群众,避免因态度不好、言行不当引起群众产生不信任甚至对立心理。如果人民调解员给群众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就会使群众从心理上拉近与人民调解员的距离,信任人民调解员,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使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2、采取“情理法”融会贯通法。对于离婚、抚养、赡养、扶养、相邻关系等涉及感情色彩比较浓重的案件,可以运用此方法予以调解。以情感人,就是弄清民事纠纷产生由来,掌握当事人的心态,唤起当事人的良知,利用他们之间原有的的亲情、友情、乡情去感化、引导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情绪。以理服人,就是人民调解员作为居中第三方,应划清责任,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使有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接受调解。以法示人,就是在调解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宣传法律,把法律规定、依法调解的优势让当事人明白,把他们引导到协商调解的渠道上来,促进矛盾的化解。
 
  3、采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要调解纠纷必须分清谁是谁非。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是国家的法律,法律代表了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依照法律,调解才具有说服力。但是,法律只是起码的道德,道德才是高尚的法律,因此,不仅在适用道德规范调解纠纷时要注重道德教育的作用,而且法律对纠纷解决有明确规定时,道德教育也是不可省略的一步。很多情况下,道德伦理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接受调解意见,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4、采用梳理矛盾调解法。在调处复杂矛盾纠纷时初步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性格特点、职业情况、家庭社会背景,理清调解工作思路,抓住调解的突破口,从当事人诉求入手、从双方争议焦点入手、从影响双方心理的心结入手,梳理矛盾纠纷产生根源,研究解决对策,把大矛盾转化为小矛盾,然后再各个击破,使复杂疑难案件分步调解,大事化了、小事化无。
 
  5、采用适当冷却处理法。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矛盾突出的民事纠纷,采取“孩子哭了抱给他娘”的工作方法,一味地将当事人推向基层人民法院并不一定从根本上解决纠纷。马上进行调解,双方一时还不能接受,可以先不急于调解,给予双方当事人一段冷静思考时间,留有调解的余地,人民调解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让他们正确分析自己的对错、权衡利弊关系,然后选择最佳调解时机,提出适当的调解方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较好的成效。
 
  6、采用借助外力调解法。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根据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适时邀请公安干警、人民法官、退休教师、退伍军人、乡村干部、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司法所进行调解,采取“诉调对接”“警调对接”“信调对接”等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由于当事人对他们熟识,有信任感、有说服力,当事人易于接受他们的劝说,进而更加信赖人民调解员,拿出诚意,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缓解情绪、消除纠纷、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进入新时代,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来讲任重道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有对工作严肃认真的责任心,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爱民之心,更要有持之以恒的耐心,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激化,就地化解”工作目标。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练就真功夫,运用好策略,抓住好时机,用足好方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作者:山东省禹城市 段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