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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裕辉:清退“超龄农民工”要与权益保障相衔接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手工及繁重作业多,高龄农民工长期施工,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仅2021年,伤亡者超过60岁的建筑工地高处坠落事故就发生了多起。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建筑施工作使用“超龄农民工”,应该说符合劳动力市场要求,也符合国家对相关领域的管理要求,但执行清退必须针对实际情况,预留弹性空间,不搞“一刀切”,既要保护好“超龄农民工”的权益,也要充分预估清退对建筑业市场发展的影响,做好应对措施。
 
  一、清退“超龄农民工”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是高龄农民工作为劳务市场最弱势的一群人,随着建筑业开始清退“超龄农民工”,意味着高龄农民工将逐步告别建筑工地,高龄农民工就业空间将进一步压缩,可以预见他们在劳动用工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将进一步加剧,侵害高龄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将可能呈现集中式增长。
 
  二是由于外出务工的收入高、工作机会更多等原因,对于农民工个体来说,在大城市里出力气、谋生活,远远比呆在地方更能改善生活,年青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导致三四线城市建筑劳动市场高龄农民占比较高,清退“超龄农民工”将对地区建筑劳务市场产生较大冲击。
 
  三是全国农民工总量约2.9亿人,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总数的17.1%,约4900多万人。目前,已有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荆州等多个地区发文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全国范围建筑业“清退”超龄农民工已成为大趋势,部分地区将会出现一定规模的农民工返乡潮,地方如何解决好返乡农民工生活收入、养老保障问题。
 
  二、关于对清退超龄农民的建议
 
  笔者认为,建筑业清退“超龄农民工”不能搞一刀切,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相关行业分阶段、分工种开展“超龄农民工”清退。建议在短期内采取柔性政策,为仍有做工意愿且具备条件的大龄农民工预留再就业时间和弹性转岗空间。比如上海,虽然限制超龄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但允许从事保洁、保安、仓管等辅助性工作,由施工方为其转岗提供安排,通过动态调控确保用工安全。
 
  建筑业“清退”超龄农民工,除了保障安全外,还必须要与权益保障相衔接。对于参与劳动生产的超龄农民工,地方政府以及住建、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及时跟进,为超龄农民工提供必要就业信息,保障其合法的劳动权力。同时,预留维权通道,做到应援尽援,特别是要严格规范企业用工,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损害超龄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随着地方经济的加速发展,截至2020年末,全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逾4500元,本地农民工月均收入超3600元,收入差距已进一步缩小。综合大城市生活消费的因素,超龄农民工就地就业其实已具备较好基础。建议地方政府针对性加强就地就近就业择业政策,出台更多“程序简,看得见,摸得着,真受惠”的好政策,改善地方企业、个体经济招工用工条件,让超龄农民工就近就地择业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同时,可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种植养殖技术培训,提升高龄农民生产技能,并在产业项目推介、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方面,为高龄农民提供帮助,增强其增收的能力,通过政策引导,为超龄农民工逐步脱离建筑行业创造好的条件。此外,应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居民“有地种、有粮吃、有房住”的兜底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监督保障。
 
  建议三四线城市加速提高建筑施工领域信息化、自动化水平,加快调整建筑劳务市场用工结构,加大技术性建筑产业工人的培养,让用工种类更趋多元,逐步减少整个市场对重体力劳动者的需求,避免超龄农民工清退后,建筑劳务市场供给减少,影响产业健康发展。(作者:四川省绵竹市 陈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