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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汐: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刑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期,南京等地发生新冠病毒“德尔塔”变异株引起的疫情,已波及数个省份。“德尔塔”是目前全球疫情流行最主要的毒株,它对人体的适应能力更强、传播速度更快、载毒量更高、治疗时间更长,更易发展成为重症。
 
  据新华社最新消息,8月3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96例,截至8月3日24时,现有确诊病例1240例(其中重症病例21例),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35486人。
 
  现阶段我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控工作,该居家隔离就居家隔离,该配合检测就配合检测,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隐瞒活动行程、拒不服从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昨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布了一则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人人有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请如实上报信息
 
  密切关注以上省市地区的疫情发展态势,尤其是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行程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主动报备,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提供活动轨迹和个人健康状况,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配合落实好管控措施。
 
  2.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如非必要,近期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报备。
 
  3.避免与相关症状人密切接触
 
  避免与有感冒或类似流感症状的人密切接触,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腹泻等可疑症状时,及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内旅居史及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减少接触他人。
 
  4.配合国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进入重点场所主动提供健康码,继续保持科学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人员密集场所)、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少聚餐、分餐制、用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时刻注意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5.关注冷链食品安全信息
 
  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进口海产品、冷链食品等食品安全信息,生熟食材存放、加工要分开,食物要烧熟煮透,不食生冷食物,避免发生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可能。
 
  去正规超市或市场选购冷链食品,尽量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建议使用一次性手套同时带好口罩。接触生鲜食材后要及时洗手,未洗手不触摸眼口鼻,肉蛋海鲜类食物一定要烧熟煮透。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我们应本着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安全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警惕,切勿麻痹大意,严格做好防护措施,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绝不触犯法律红线,同心协力,战胜疫情。(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