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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汐:诋毁英雄的,一个都不能原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19日,据解放军报、央视军事等多家媒体报道:
 
  2020年4月开始,有关外军违反两国协议协定,抵边越线搭建便桥、修建道路,频繁在边境越线争控,试图单方面改变边境管控现状,导致边境局势陡然升温。
 
  6月,外军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按照处理边境事件的惯例和双方之前达成的约定,团长祁发宝本着谈判解决问题的诚意,仅带几名官兵前出交涉,却遭对方蓄谋暴力攻击。
 
  祁发宝组织官兵一边喊话交涉,一边占据有利地形,与数倍于己的外军展开殊死搏斗。增援队伍及时赶到,官兵们奋不顾身、英勇战斗,一举将来犯者击溃驱离。外军溃不成军,抱头逃窜,丢下大量越线和伤亡人员,付出了惨重代价。
 
  在前出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反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前出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淹没在冰河之中。
 
  这些英雄的边防官兵把青春、鲜血乃至生命留在喀喇昆仑高原,筑起巍峨界碑。
 
  了解到这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国人无不肃然起敬,深深地为这“宁肯高原埋忠骨,决不丢失一寸土”的英雄气概所震撼。然而,却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在互联网平台上公然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戍边英雄,这样的出格行为,伤害了国人感情,触犯了法律红线,引发了群众不满,人民群众纷纷向公安机关举报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对不法分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国家早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把对英烈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拥有英雄却不知爱戴则更可悲。爱护英雄、崇尚英雄,才能守住我们的民族精神;亵渎英雄,必遭唾弃、必付代价!诋毁英雄的,一个都不能原谅!(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