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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铭健:理性认识 “执行难”≠“执行不能”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当执行款项没有执行完结的时候,我们执行法官经常会听到当事人这样的疑问与不解:如“法官!我的案子怎么还没执行下来,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收到钱啊?”“财产线索?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这是你们的事啊!我不管这些,反正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你们要负责到底!”“没有财产?找不到人?你们到底有没有想办法啊!不是有高科技手段吗,你们到底有没有使用啊!”
 
  每当听到当事人此类话语时,执行法官们也很无奈。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只用等着法官把钱“送上门”了。然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他们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能”
 
  一、什么是“执行难”?
 
  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
 
  二、什么是“执行不能”?
 
  指在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
 
  三、为什么会有“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四、“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呢?
 
  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五、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当然不是,很多申请人对此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了,其实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六、当事人怎么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三是申请悬赏执行,发动社会力量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执行法官心声:
 
  希望申请人能够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我们执行法官的态度只有一个:对每一个执行案件,我们都会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 宫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