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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能作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人民陪审员被誉为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通过自己对民风民俗及生活常识等方面的熟悉了解,为职业法官的审判传输新鲜的素材。
 
  “下面大家就原告柳河县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柳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评议,对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大家有什么意见?”
 
  近日,柳河法院民事庭刘法官联合速裁团队罗法官、人民陪审员陈某充分利用午休时间,就近日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进行合议。案件原告柳河县某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2月2日,二被告因缴纳税费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1554136.58元。被告柳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崔某均辩称,原告告诉事实错误,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54136.58元,提起诉讼系告诉事实错误。后经开庭的法庭调查、举证、辩论等环节后,对案件事实予以了解。合议过程中大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意见统一,综合各项证据认为本案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实践中,单一庭室法官或仅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往往充斥着案件研讨的局限性,加强庭室的合作与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不仅能集思广益、增强司法裁判的民意性和合理性,更能发挥人民陪审的监督作用、体现人民的力量。
 
  那么,人民陪审员是什么,又是怎样产生的呢?
 
  人民陪审员顾名思义就是我国司法机关从人民群众中吸收的参加审判的人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产生方式: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