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谌钱婷:唯有坚守初心,方能行稳致远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观点 > » 正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谁的权益?

浏览: 来源:民主与法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2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在该案件中,原告江苏省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认为成都中院审理的(2014)成民初字第9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要求撤销该判决。
 
  据悉,目前该案件将择期宣判,而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或许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担保却背上巨额债务
 
  公开资料显示,永辉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散热管和铝材的定点企业,创建于2002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商辖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3月13日,仪征卡麦尔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麦尔公司)由于经营需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中国银行仪征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使用期限为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又于当年7月4日签订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同意永辉公司为卡麦尔公司提供最高额度担保。
 
  随后,中国银行仪征支行向卡麦尔公司提供了一笔250万元贷款。而当还款期限临近时,卡麦尔公司明确表示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014年5月21日,经过双方协商,永辉公司与卡麦尔公司签订《协议书》,内容为:永辉公司同意代卡麦尔公司偿还中国银行仪征支行贷款本息253万余元。永辉公司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后,卡麦尔公司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40日之内偿还原告代偿款并承担代偿款利息5万余元。
 
  同时以卡麦尔公司机械设备提供动产抵押并签订《动产抵押担保合同》,仪征卡麦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仪征卡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兵(同时也是卡麦尔公司实际所有人)等提供连带担保。
 
  协议签订后,永辉公司按协议代卡麦尔公司偿还了贷款本息,而卡麦尔公司却并未按照《协议书》偿还永辉公司代偿款及利息。
 
  无奈之下,永辉公司一纸诉状将卡麦尔公司以及周兵等连带担保人诉至仪征市人民法院,后双方同意调解。
 
  2014年12月3日,仪征市法院出具(2014)仪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调解书,卡麦尔公司在2015年1月31日前将代偿款及利息共计278万余元一次性给付永辉公司,永辉公司对卡麦尔公司所载明的动产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