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日常的朋友圈转发行为,若触碰法律红线,可能沦为违法犯罪的推手。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朋友圈转发虚假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此案警示: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助力诈骗的传播行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朋友圈成诈骗“引流阵地”,虚假信息致多人受损
	 
	    2019年起,一诈骗团队开始发送诈骗广告,由各被告人将含有诈骗内容的二维码发至多个诈骗广告推广群,群内代理再将二维码转发至个人微信朋友圈。案发时,该团队已发展至1000余人,收取广告费3000余万元、提成款300余万元、加盟费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转发虚假信息,为实施诈骗活动引流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转发需辨真伪,助力诈骗必担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打击重点包括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传播、引流推广等帮助的行为。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信息传播具有裂变式扩散特点,部分网民为赚取“推广费”,忽略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无意间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社交中需时刻保持警惕,对“高回报、零风险”等信息、陌生二维码链接等务必仔细甄别,切勿随意识别、转发传播。若明知是诈骗信息仍参与推广,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网络空间的自由与便利,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供稿: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张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