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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货,必遭重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马来到一家手机店打算买手机,试了一下觉得手机运行速度很快,于是就问老板价钱,老板说一般外面都卖六七千元,他这里卖5800元,小马觉得有点贵,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老板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小马问老板手机质量怎么样?手机店老板说绝对没有问题,并且作出了假一罚十的承诺。几天后,手机经常性地出现故障,有时甚至打不出去电话,运行速度也开始变得非常慢。于是小马找到手机专家进行鉴定,专家说这是个假冒伪劣的手机。于是,小马拿着发票找到手机店老板,他觉得应该10倍赔偿他,但小马却吃了闭门羹。
 
    法官说法
 
    本案中,手机店老板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小马有权主张合法赔偿。从行为定性来看,老板在销售过程中明知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小马作出“绝对没有问题”的虚假质量承诺,并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诱导小马购买,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小马购买手机的价款为5000元,若选择法定的“退一赔三”,可获得退还货款5000元及赔偿15000元,共计20000元;若依据老板的“假一罚十”承诺,可获得50000元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的单方承诺不得免除其法定责任,且该承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此外,手机店老板拒绝赔偿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小马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老板履行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