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独立工作为止”,子女考上大学后能否要求继续支付?让我们从小李的真实案例中寻找答案吧!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李(2005年出生)。2009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李由母亲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工资的30% 作为抚养费,直至小李“独立生活工作为止”。
	 
	    如今,小李就读于大学,并考取研究生。随着教育层次提高和物价上涨,她的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大幅增加。为保障正常学习和生活,小李多次与父亲李某沟通,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李某认为女儿已满十八周岁,自己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故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多次讨要无果后,小李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继续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李某以工资的30%作为抚养费,直至小李完成学业并就业为止。根据李某目前的工资水平,抚养费金额增加至每月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成年后,尤其是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父母是否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小李诉讼请求,主要基于三点理由:
	 
	    一、尊重协议约定: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
	 
	    本案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小李“独立生活工作为止”,而非仅仅到十八周岁。这一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确立了协议优先原则。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双方应结合自身承受能力慎重考虑后签订,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当协议内容明确具体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二、保障子女合理需求:抚养费的本质是保障成长
	 
	    小李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基于正当需要。她目前仍在接受高等教育,日常生活及教育支出等各项开支随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不断增加,原定抚养费已不足以满足实际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考量父母负担能力:按比例支付体现公平
	 
	    李某的工资随工龄逐年增加,按协议约定支付工资的30%作为抚养费,并不会导致其生活困难。这种按比例支付的方式本身就考虑了收入变化因素,体现了公平原则。根据相关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 的比例给付。这一比例既考虑了子女的需要,也兼顾了父母的负担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非绝对的以十八周岁为界,而是以子女是否真正独立为核心标准。随着社会发展,高等教育已成为年轻人走向社会的重要准备阶段。大学生、研究生通常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仍需父母支持。如果父母在离婚时已作出支付至子女“独立工作为止”的承诺,则应当信守承诺,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离异父母应当主动关注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求的变化,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考量,及时通过理性沟通调整抚养方案。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子女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撰稿: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徐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