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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媳闹僵探孙受阻 爷爷奶奶追讨“带孙费”清算“情分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王利)老人多年照料孙女,岂料儿子与儿媳协议离婚后,孙女依约随前儿媳生活。前儿媳担心女儿受影响,不仅拒绝老人探望,双方还因此发生争吵。老人认为自己本无抚养孙女的义务,多年付出遭到如此对待,遂将儿子与前儿媳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多年来为照顾孙女支出的费用。爷爷照顾孙女,是天经地义的事吗?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老人向儿子和前儿媳索要“带孙费”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6年1月,新郑市杨某经人介绍与寇某结婚,同年7月,寇某生下女儿小杨后,一家便与父母杨某某和胡某一起居住。杨某和寇某工作繁忙,小杨自出生起便由爷爷奶奶照料,日常生活开销大多由二老承担。
 
    2019年8月,杨某与寇某性格不和隐瞒家人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小杨的抚养权归母亲寇某,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杨某经常外出干活,寇某也因一时未找到合适住所,母女二人继续与二老共同生活。后来二老意外得知儿子儿媳早已离婚的消息,但出于对寇某和小杨的疼爱,仍尽心尽力照看孙妇。
 
    2020年6月,寇某找到住所后搬离杨家,因工作及小杨上学需要,小杨并未随寇某一同离开,而是跟随杨某及二老共同生活,二老同往常一样照顾孙女,期间寇某向二老支付过部分费用。直至2022年6月,寇某购置房产后,才将小杨接走,并改名为小寇。
 
    2023年5月,寇某因小寇抚养费问题起诉杨某,要求杨某支付小寇自2019年8月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小寇随父母与二老共同生活,此阶段费用不予支持;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小寇跟随杨某及二老共同生活,期间寇某向二老支付过部分费用,二老并非小寇的直接监护人与抚养义务人,二老照料应视为杨某履行抚养义务,该阶段诉求仍不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支付小寇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小寇被寇某接走后,二老非常思念孙女,时常去看望,但时间一长,寇某发现女儿经常询问一些家庭问题,还对自己流露意见,便怀疑是二老对女儿说了自己坏话,于是刻意躲避二老接送和看望小寇,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随着纷争加剧,寇某不仅阻止小寇与二老相见,还时常对二老言语过激。而小寇偶尔见到爷爷奶奶时,也表现得十分冷淡,让二老悲痛不已,这一系列行为让本就身体欠佳的杨某某病情加重。
 
    二老认为自己并非是小寇的直接监护人和抚养人,本就没有抚养照顾小寇的义务,可他们多年来为照顾小寇付出了大量心血,却换来如此对待,实在令人寒心。加之杨某某身体状况日渐糟糕,且与前儿媳寇某关系破裂,二老遂将儿子杨某与前儿媳寇某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2016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为小寇支出的抚养费,清算这笔“情分账”。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为前提,小寇的父母均具备抚养能力,因此杨某某、胡某作为小寇的祖父母,对小寇并无直接法定抚养义务,多年来帮忙照顾小寇是基于家庭分工和亲情的互助行为。结合案件事实与家庭伦理综合考量,2020年6月前,小寇一家与二老共同生活,家庭经济高度混同,照料行为属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亲情互助,二老索要此阶段抚养费不予支持;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小寇跟随杨某及二老生活,期间寇某支付过部分费用,且生效判决已将二老的抚养行为视为杨某履行抚养义务。但考虑到我国是一个重视家庭伦理道德的国家,老人为自己的子女默默付出,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子女作为晚辈,对老人为整个家庭的帮助与付出应心存感恩,加之杨某某身患重病需高额治疗费用,法院在兼顾法律原则与伦理温情的基础上,酌情判定寇某向杨某某、胡某支付该期间小寇的抚养费12000元,杨某支付24000元。
 
    【法官说法】隔代照料是我国当前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祖辈带孙辈,到底是情分还是本分?
 
    从法律上来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人。《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杨某和寇某作为小寇的父母,无论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起抚养女儿的主要责任。
 
    而祖辈的抚养义务有特定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在本案中,杨某和寇某具备抚养能力,所以杨某某、胡某芳作为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抚养孙辈的义务,他们帮忙带孩子并非法律强制要求的“本分”,更多是出于亲情的“情分”。
 
    若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祖辈想追回多年来为孙辈付出的费用,这样的主张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从情理来讲又是否应当支持?
 
    无因管理支持合理费用主张。《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杨某某夫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让小寇得到妥善照料承担起抚养事务,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他们有权向作为受益人的杨某和寇某主张因抚养小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判决杨某和寇某支付部分费用,正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体现。
 
    从情理层面上来说,隔代抚养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家庭现象,祖辈出于对子女的疼爱和对孙辈的关爱,主动承担起照顾孙辈的责任,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种基于亲情的付出是家庭互助美德的体现,理应被珍视和感恩。但这并不意味着祖辈的付出就应该被无偿对待,当祖辈因为抚养孙辈而产生了实际的必要支出,尤其是在自身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子女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费用,这既是对祖辈付出的回报,也符合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