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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办转学未果,事后追讨剩余钱款被法院两度驳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隆小翠 李碧凤)近日,一起因“托关系”办理孩子转学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尘埃落定,因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始末:2.05万“转学费”打了水漂,追讨余款反被驳回
 
    2019年4月,阿某因孩子不符合目标学校入学条件,为办理转学向铁某支付3.2万元“办理费”。然而转学事宜并没有成功办理,阿某多次向铁某讨回“办理费”,铁某仅向其退还了1.15万元,剩余2.05万元迟迟未还。阿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委托事项违法,“花钱托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招生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按学区、政策执行,阿某明知孩子不符合入学条件,仍通过“托关系”、走非正规渠道办理转学,本质是“以不法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招生秩序,更侵害了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平等受教育权”,违背公序良俗基本原则。阿某“通过非正当手段转学”属于非法利益,即便钱款未追回,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保护,因此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继而驳回了阿某的诉讼请求。
 
    但阿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铁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返还剩余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这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案件警示:别让“走捷径”变成“走绝路”
 
    这起案件看似是“钱款追讨纠纷”,实则是一堂生动的“法律与道德公开课”:教育、就业等领域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体现。试图通过“花钱托关系”破坏规则,不仅会让自己的“投入”打水漂,更会损害他人的平等机会,最终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否定。公序良俗是民事活动的“红线”,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遵守规则、尊重公平,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正道。
 
    撰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