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托关系办转学未果,事后追讨剩余钱款被法院两度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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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羊毛”薅不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某生鲜电商平台上线“新人专享优惠券”活动,设置“满200减50”等常规面额优惠券。消费者王某在参与活动时发现平台优惠券系统存在技术漏洞,王某并未向平台反馈,而是自行编写简易脚本代码,生成多张“满1元减500元”的优惠券。王某收集本人、亲友共12个实名认证账号,分批次累计下单46笔,订单总金额高达5万元,李某最终实际支付金额仅172元。商家通过技术溯源,证实王某通过代码漏洞生成违规优惠券。商家随即拒绝发货,并向平台提交王某的违规证据,王某认为自己按“平台规则”下单,商家拒绝发货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
 
    判断“薅羊毛”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区分“合法优惠利用”与“恶意利益侵占”,费者应通过平台公示的正规渠道获取和使用优惠,如参与活动、完成任务等。若采用修改代码、黑客攻击、虚假注册等技术手段或不正当方式获取优惠,即使表面符合“操作流程”,也因手段违法性丧失法律保护基础。本案中李某编写代码绕过验证的行为,已属于不正当手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驳回王某的履约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