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巡回审判月——送法入基层”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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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借贷起纠纷 能动司法化纷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找我借的钱都快拖一年了,今天他两必须得还钱!”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崔某与王某是表亲,2021年2月,金某找到王某,希望他牵线搭桥向崔某借钱,通过王某,金某认识了崔某并向他借款3万3千元,金某向崔某打了个欠条,承诺一个月之后还钱。崔某借钱时,提出让王某做担保,声称就是走个形式,王某很不情愿的替他们做了担保。眼看还款时间过去,崔某多次向金某索要欠款,金某一拖再拖,一直不还,崔某无奈将金某及担保人王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我只担保了一个月,担保的时候又没说让我还钱,我凭什么还?”
 
  “你是他的担保人,他不还当然得你还!”
 
  “他不还钱你找他要去啊,你找我要什么钱,跟我有什么关系!”
 
  .........庭审还没开始,双方见面就争执起来。
 
  “你们先不要激动,有什么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承办法官安抚住双方,并分别站在原、被告的角度对他们进行劝说,引导他们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沟通,待他们情绪稳定后,才开始进行庭审。
 
  审理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崔某与被告金某存在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3万3千元。另,本案中债务人金某承诺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原告崔某于2022年12月起诉,6个月的保证期已过,所以原告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崔某借款本金3万3千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双方都有着家人、亲友、同学等关系,借贷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一张小小借条,借出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承载着金钱无法衡量的情义。然而一旦违约,双方往往剑拔弩张,造成关系紧张甚至破裂的后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千万不能失信于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