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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转错账,不当得利需返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你相信“天上掉馅饼”吗?如果你的银行卡中突然多了些本不属于你的钱,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留下来归自己所有,还是选择还给人家?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的小崔在网上就接到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沈阳某劳务公司给工人发放工资是根据工人姓名和银行卡号的账户来发放,公司有两个名为王某的人,其中一人已离职。日前,原告公司发放工资时,误将没离职的王某(小王)工资8500元转入已离职的王某(老王)账户下。小王发现自己工资没到账便立即联系公司,公司查明情况后想联系老王返还错转的工资,但发现老王的电话打不通,联系不上,只好起诉至法院。
 
  原告公司只提供了老王的住所地和一个早已停机的电话号码,于是寻找老王的下落成了头号难题!法庭工作人员首先来到老王的住所地,找到了当地村委会,了解到老王和他的父母早已搬到镇里住了。但法庭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通过孤山子镇的网格员查到老王父母的现住址,最终联系上老王的父亲,得知了老王的电话。
 
  法庭的小崔与老王的第一次通话并不愉快,老王对整个不当得利事件既不肯定也不否认,只说现在社会骗子太多了,肯定是想骗自己的钱,“我看你也像骗子!”然后老王果断挂断电话,再怎么打也不接电话了。案件陷入僵局……法庭的工作人员转念一想,既然确定了电话号码那就再给老王发短信试试看:“你卡上多出的这8500元是没有法律取得根据的,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如拒不返还还将承担刑事责任。”老王看到短信后终于认清事实,并主动联系法庭干警表示同意返还钱款。整个案件在法庭工作人员共同的不懈努力下,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