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面对欺诈行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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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巡回审判月——送法入基层”案例分享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田云龙)10月份,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圆满举办了“巡回审判月”活动,活动期间共调解9起案件,今天为大家分享其中3件同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
 
  2023年,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已审结案件总数的21.8%,那么,借款的当事人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列案件吧。
 
  【案件一】
 
  2022年10月,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杨某借款40000元,杨某将自己的工资存款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刘某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刘某一直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杨某多次催要未果,刘某一直推托,无奈起诉至法院。
 
  【案件二】
 
  曲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曲某以微信转账及现金给付的形式陆续借给王某6000元,现曲某多次向王某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后经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查明,该案王某已归还曲某500元。
 
  【案件三】
 
  2022年1月,马某因石子生意经营周转困难,于孙某处借现金210000元。2022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付款,合同载明月利率1分,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时间2022年8月1日。收到现金后,马某给孙某出具《收条》一份。借款期限到期后,马某未能履行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经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三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欠款事实能够确认。公民应当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给付给被告钱款,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清,被告对自己的欠款行为不再否认,法官分别对这三件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疏导工作,成功化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案件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不法分子利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将自身财产转移以达到规避风险债务的目的。因此,法院现在对民间借贷的审查十分严格,债权人在将借款时应当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债权人在给付钱款时,还应让债务人出具收条,大额借款需提供转账记录,不要以现金交易,以免无法举证现金来源,导致败诉。借款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留存好相关证据,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敦林法院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