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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营运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合理停运损失如何归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车轮飞转闯江湖,狭路竞逐不退让。
 
    哐当一声撞正着,三方扯皮停不住!
 
    你推我拒不认输,法槌落定:都得赔!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彭某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并取得某联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运营资质,正式开展出租客运业务。同年6月某运营时段,杨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彭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彭某所属车辆严重损毁及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彭某接受入院治疗,涉事车辆因维修和彭某治疗累计停运31个自然日。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杨某负全部责任,据此,彭某依法主张由承保保险公司、侵权行为人杨某及其挂靠的某通出租车公司分别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驾驶出租车与原告彭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被告杨某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彭某身体损伤及车辆受损,被告杨某、某通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彭某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审理及走访调查,法院在认定原告彭某的停运损失费方面采取了“白班+晚班”的运营模式标准,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车辆停驶期限、实际停运损失并参照吉林省出租车行业收入标准进行核算,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30052.14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彭某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4238元;被告杨某及某通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鉴定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2282元,总计46572.14元。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中,法院对合理停运损失费的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填补”原则的具体应用,特别是在新业态背景下,网约车、分时租赁、双班转租等多元化运营模式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认定,法院采用“行业标准+实际举证”的双重验证,有效平衡了赔偿标准的统一性与个案的特殊性。
 
    1.合理停运损失的认定标准。在行业习惯中,出租车司机采取两班倒的方式驾驶出租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晚班租赁费是否应当纳入停运损失费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的实际收入损失,尤其是,在合法运营资质框架下,“双班制”运营活动产生的“转租收益”,属于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经营性收入范畴。
 
    2.合理停运期限的划分标准。在该类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履行过程中,被侵权人应当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具有从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进出厂登记凭证、维修工时定额证明文件以及最终提车结算凭证等法定证明材料。若赔偿义务人对车辆维修周期合理性存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协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迟延提取修复车辆或与维修机构通谋延长维修周期等情形,该部分停滞期间应排除在合理停运期限认定范畴之外。
 
    3.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营运车辆停运经济损失属于法定间接损失范畴,区别于车辆维修费、人身损害医疗费等直接损失。赔偿义务主体通常包括侵权方与承保机构,若保险公司商业险条款已明确载明停运损失免责事项,则赔偿责任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部分保险公司开发有停运损失险作为附加险种,车主可自主投保该附加险种以转嫁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类纠纷中,保险公司多主张拒付停运损失赔偿,其抗辩理由主要基于保险条款将赔偿范围限定于直接损失,且通过格式条款设置特定免责事项,以排除对某些特定损失的赔偿责任,但需特别注意,免责条款的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制,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及显著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侵权方与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敲黑板啦!条条道路通四方,安全行稳方致远。营运车辆尤谨记,保单细则逐条瞧,免责事项需明示,风险转嫁有保障。若遇推诿拒赔付,法理昭昭定纷争,事故无情法有情,依法理赔护周全。(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何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