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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文体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郭某是甲公司的职工,甲公司发布通知称:为丰富职工生活、放松员工心情,特组织公司职工参加周日与乙公司的拔河比赛,要求职工积极参加,自愿报名,并设立一、二、三等奖若干。郭某报名参加活动后在拔河比赛中受伤。经郭某申请,人社部门对郭某的伤害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甲公司认为郭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且拔河比赛系员工自愿参加,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结合活动的性质、目的、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拔河比赛系甲公司组织,奖品由甲公司提供,目的在于让员工放松心情以便更好的工作,并鼓励要求员工积极参与,因此,该拔河比赛系单位行为。郭某在拔河比赛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虽该拔河比赛系郭某自愿参加,但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郭某的自愿参加并不构成阻却认定工伤的法定事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法官提醒
 
  各用人单位在组织此类活动时,一定做好活动的可行性预判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危险,以便提前做好提醒及安全保障措施。这样既能实现活动的良好预期又能保护好职工安全,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