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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之财”需要返还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大伟等20人聚餐,大家分别点菜,在就餐过程中,服务员将一套烤鸭送至饭桌,大伟等人吃完后,服务员发现送错餐并要求他们为烤鸭买单。那么大伟等人需要为“意外之财”买单吗?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了利益不存在时的返还原则。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称之为善意的得利人),其返还义务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取得的利益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义务。若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称之为恶意的得利人),其应当返还其一开始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
 
  本案例中,聚餐人数多、点菜数量多,在用餐过程中大家不知道彼此点了哪些饭菜,大伟等人食用服务员错上的菜没有主观恶意,因此大伟和朋友不应为服务员的错误行为买单。相反,如果大伟与女朋友两人到饭店用餐,二人只点了几道菜,大伟当即知道服务员错误地将邻桌的烤鸭放到桌上时,应当告知服务员,若此时他不告知并默默食用了烤鸭,就属于恶意,大伟应当为烤鸭买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