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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上有多个抵押权时谁优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王开办了一家模具制造工厂,因遭遇经济危机,大量货品积压,急需流动资金周转。于是,小王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将工厂的一台价值120万元的高端进口机器抵押给银行,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祸不单行,小王的工厂又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为了能按时给工人发工资,小王又先后将此台机器抵押给老白和老赵,借得40万元和30万元,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现小王无法偿还银行、老白和老赵的借款,请问谁可以优先受偿机器拍卖后所得的价款?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了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对于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按照以下原则受偿: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所有抵押权都已经进行了登记,那么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受偿;如果抵押权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未进行登记,那么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抵押权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具体到本示例中,银行因为办理了抵押登记,成为机器拍卖款清偿的第一顺位人,可以优先受偿机器拍卖后所得的价款。老白和老赵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需要在银行受偿后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1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