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擅自变卖法院查封房产!可刑!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汽车被偷开撞伤人,车主需要担责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回顾】
 
  小张去好朋友谢某家玩,看见车库里有一辆新跑车,就想感受一下,便趁谢某上厕所时拿走钥匙,偷开跑车去兜风,结果误把油门当作刹车撞伤行人。请问,小张和谢某应如何承担责任?如果谢某看见小张拿走钥匙却默不作声,那责任又该谁来承担?
 
  【法官说法】
 
  此种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要与使用人按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中,车主的过错一般体现为没有妥善管理机动车。本例中,小张没经过谢某允许,偷开谢某跑车,踩错油门属于操作失误,要对受伤的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谢某的车停在自家车库且已上锁,已尽到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小张在谢某上厕所时偷拿钥匙,谢某并不知道也无法制止。因此,谢某对小张开车撞伤行人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谢某看到小张偷拿车钥匙而不制止,则应当认为谢某默许小张使用跑车,此时小张系借用谢某的机动车。如果谢某明知小张没有驾驶资格或跑车刹车不灵却默许小张驾驶,那么谢某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谢某和小张的过错有大小之别,两人应根据过错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