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商户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松籽买卖起纠纷,法院判决帮维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松籽买卖一直都是林区的热门话题,但因为一些不法分子在保护区内偷盗松籽,导致松籽买卖偶尔也会出现一定的风险,下面小编通过法院审理的一起红松籽买卖合同纠纷带大家看看松籽买卖需要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王某是做松籽收购的,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承包山林的武某,得知武某有松籽出售,遂与武某取得联系。
 
  2021年末,王某向武某购买松籽,先行付了款,结果取到松籽返程途中,又被告知这批松籽有问题需送了回去。次日,该批松籽被公安局扣押了,王某找武某退款,武某不退,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将武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与武某多次进行松籽交易,每次都是王某提前向武某支付货款,定期到武某家取货。2021年末,王某到武某家购买松籽,以每斤27.8元购买了1050斤,双方货款已结清。返程途中,武某给王某打电话,说是松籽有问题,让王某将其运回。次日,松籽被长白山公安局扣押。
 
  另查明,武某曾经收购过杨某、田某等人(已被法院判处刑罚)在长白山保护区盗窃的松籽。而此次,王某拉走的这1050斤松籽也属涉案物证所以被公安局扣押。
 
  审理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王某与武某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支付货款后,将松籽取走,又根据被告指示将松籽送回,王某并未收到武某的松籽。现松籽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武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武某退还王某货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
 
  在做松籽买卖生意时应注意,在购买松子之前,要选择可靠的供应商,以确保所购买的松子来源正经,质量好,不会影响销售。同时要避免因为贪图便宜而收购盗窃而来的松籽,费时费力,得不偿失,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带来严重的后果。
 
  法条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