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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遭转移?法官巧用拒执罪威慑促履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健 高亮亮)近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以12万元以物抵债,妥善化解了双方长达数年的债务纠纷。
    该案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偿还货款60万余元后,长期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然而,该车辆此前已被另案首封法院查封扣押,并已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在另案拍卖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另案案件款,车辆随之解除首封。
 
    首封解除后,本案申请人的轮候查封依法自动转为正式查封。但此时,已被解除首封的车辆却被被执行人擅自驶离,导致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后续处置工作一度受阻。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执行法官迅速采取行动,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向其详细告知案件情况,明确要求其将车辆交付法院执行。在沟通过程中,执行法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被执行人严肃阐明:法院已依法对车辆进行查封,该车辆属于被法院查封扣押到案的财产,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车辆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藏、转移、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追责。
 
    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和刑事追责的现实压力,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抗执行的严重性,最终主动将车辆交付法院,配合推进后续执行程序。
 
    车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因无人竞拍,申请人依法申请以物抵债。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将车辆以12万元价格抵偿部分债务,并协助办理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的妥善执结,是周至法院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现了执行法官善用法律强制措施与释法说理相结合的执行智慧。一方面,执行法官准确把握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法律节点,依法取得对涉案车辆的处置权;另一方面,面对被执行人擅自转移查封财产的行为,法官通过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向被执行人讲明拒执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刑事追责的威慑力倒逼其主动履行义务,既节约了司法拍卖的时间成本,又避免了被执行人因刑事追责而付出更大代价。
 
    案件的执结,也为类似“轮候查封转首封后财产被转移”的执行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路径,对于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今后,周至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用足用好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注重释法说理、教育引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供稿: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