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潇雅)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因疏忽或情绪失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形并不鲜见。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烟头损毁衣物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侵权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在张三(化名)经营的超市内发生口角。争执期间,李四将烟头抛掷至张三身着的羽绒服上,致使该衣物两处受损。纠纷发生后,张三向李四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矛盾进一步激化。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全额赔偿衣物款2014.9元,赔偿后衣物归李四所有。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较小,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冲突。若直接开庭作出裁判,虽可从法律层面作出处理,但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亦存在加剧双方矛盾的风险,遂确定庭前调解的处理思路。
调解阶段,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分别对双方开展释法明理与思想疏导。向被告李四释明,不论双方口角起因,其抛掷烟头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已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引导其换位思考,权衡受害人财产受损的实际感受。同时向原告张三充分考量其财产受损的客观情况,释明案涉衣物虽购置不久,但已经实际使用,应当酌情考虑财产折旧;如被告能够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可不必在赔付后移交衣物,适当作出让步能够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经多轮调解沟通,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逐步消解,能够理性看待案涉纠纷。李四认识到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向张三作出致歉;张三亦调整诉求,接受合理赔偿方案。
最终,双方于庭前自行达成和解,李四当场履行赔偿款项,张三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纠纷妥善了结。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言语争执在所难免,但不得通过损毁他人财物、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宣泄情绪。冲动行事非但不能化解矛盾,还将引发侵权责任,行为人需为自身不当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广大群众需摒弃赌气逞强心态,面对邻里、亲友矛盾,保持理性克制,包容沟通、妥善化解纠纷,切勿因冲动触碰法律底线,共同守护和睦平安的生活秩序。(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