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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调解“在路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施志权)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开展了一场“家门口”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官耐心调解、法理与情理交融,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更让群众在“零距离”参与中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案情回顾:意外碰撞引发赔偿争议
 
    2025年9月10日,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太阳小区时,因雨天视线不佳且操作失误,撞上路旁停放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车身严重变形、后视镜脱落、油箱漏油。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摩托车车主李某是一名务工人员,日常依赖摩托车通勤。事故发生后,他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对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严重分歧:李某提供的维修清单显示,修理费需3500元,且因车辆为二手车,事故后市场价值下降明显,主张额外赔偿500元贬值损失;王某则认为维修费用存在“过度维修”嫌疑,仅同意支付1500元基础费用,拒绝承担贬值损失。双方争执不下,矛盾逐渐升级,最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法理与情理交融
 
    9月20日上午,考虑到原告李某因摩托车损坏出行不便,法官决定在其所在地天桥岭开展巡回审判。法庭虽布置简易,却不失庄严——国徽高悬,审判席、原告席整齐排列。庭审在承办法官主持下有序展开:
 
    厘清责任与争议。李某提交维修发票、车辆受损照片及第三方评估报告,王某则对部分维修项目提出质疑。法官逐一核实证据,明确指出:“维修项目需与事故损伤直接关联,评估报告需符合行业标准。”双方对责任划分无异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上。
 
    分步骤化解矛盾:
 
    一、释法明理,破除认知误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赔偿应包含直接损失和合理间接损失。车辆贬值损失需综合车龄、损伤程度等因素,本案因摩托车为二手车且损伤可修复,贬值主张需合理量化。”承办法官结合法律条文与类案判例,为双方厘清权利边界。
 
    二、情理疏导,缓和对立情绪。
 
    “李某每日骑车务工,车辆损坏直接影响生计。”“王某也是普通劳动者,一次性承担高额赔偿确有压力。”法官分别做双方工作:“远亲不如近邻,为这点纠纷伤了和气,以后见面都尴尬。不如各退一步,把矛盾化解在当下。”
 
    三、算清“经济账”与“人情账”。
 
    “若进入诉讼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产生诉讼费、评估费等额外成本。调解结案既能快速解决问题,也能维护邻里关系。”李某逐渐松动态度,表示愿意增加赔偿;王某也体谅对方经济状况,主动放弃部分诉求。
 
    握手言和促和谐。经过近3小时的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2000元(含维修费、误工补偿及部分合理损失)。协议签署后,李某通过手机转账即时履行,案件实现“当庭调解、当时履行、当场结案”。
 
    王某激动地说:“没想到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纠纷,法官既讲法律又讲人情,让我省了好多麻烦!”
 
    李某也坦言:“一开始觉得赔钱多委屈,但法官把道理掰开了揉碎了讲,我才明白自己确实有错,调解结果我能接受,以后开车一定更小心!”
 
    法官提醒:
 
    驾驶者需谨慎行车,机动车驾驶时应保持安全车距、规范操作,恶劣天气更需提高警惕,避免因疏忽引发事故。
 
    停车须合法合规,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时应选择划定区域,避免占用公共道路或消防通道,降低意外风险。
 
    赔偿争议优先协商,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应理性沟通,明确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必要时可寻求交警部门或法院调解,减少诉讼成本。
 
    “巡回审判不仅是便民举措,更是法治教育的‘活课堂’。通过将法庭搬到矛盾一线,既能高效化解纠纷,又能让群众直观感受司法公正,引导更多人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从“被动审判”到“主动服务”,从“法庭之上”到“田间地头”,以巡回审判为纽带,将司法温度传递到基层每个角落。未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创新司法服务模式,深化诉源治理,为乡村振兴、社区和谐筑牢法治根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