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明泽)“谢谢您们亲自上门,帮助我解决困难,我非常感谢党,感谢洛浦法院”。达某激动的说。
“不客气,你行走不便,这是我们应该做的,这是我们应该做的。”面对着达某的不停道谢,洛浦县人民法院法官吐孙古丽说道。
达某是该院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的被告,在2021年1月达某驾驶摩托车载着阿某在北京工业园的十字路口与货车相撞,导致达某身受重伤,至今不能下床行走,而和他在一起的艾某则失去了生命。后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认定书认定被告达某承担主要责任,货车阿某承担次要责任。
3月24日,经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达某由于行动不便,在亲属的帮助下参加了庭审,依法判处达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承办法官吐孙古丽考虑到达某连生活都不能自理,来领执行通知书更是不便,鉴于达某的特殊情况,向上级领导申请能否特殊处理。
4月14日下午吐送古丽法官和司法局矫正办公室干部阿卜杜瓦日斯一同前往达某的家中送执行通知书,并向阿卜不杜瓦日斯介绍了达某的相关情况,并希望阿卜杜瓦日斯能帮助解决其困难,阿卜杜瓦日斯通过现场了解达某的实际情况后,让达某签了社区矫正保证书,最终解决了达某的后顾之忧。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司法服务群众职能,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鼓励办案法官因地制宜,从最困难的当事人入手,把工作做实做细,往百姓心坎上做,以服务群众的实际成效,作为检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试金石。(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