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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廷宇:国有林木需保护,非法采伐必严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涉林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宣传不深入不到位。许多农民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对资源保护、保护林木能否随便采伐、森林案件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导致有些人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二、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木材老板或村民受利益驱动,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销售林木;有人甚至唆使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盗伐、滥伐林木,再以低价收购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先来看个简单的案例。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到某林场,用油锯盗伐落叶松5棵并截成轱辘,并劈成柈子,背回家中当烧柴。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盗伐林木的权属为国有,树种为天然落叶松,立木蓄积为6.4429立方米,原木材积为4.9957立方米,价值为3997元人民币。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其使用的相关器械,属作案工具,予以收缴。被告人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在这个案件中,可以总结出此类涉林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 被告人多数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一般法盲居多。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1960年出生,小学文化。不懂法律法规、认为砍点树木回来当柴烧不是什么大事。
 
  二、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条件相对较差。被告人李某长期无业,没有稳定收入,难以花钱买柴烧。
 
  三、法律意识欠缺,对树木的保护意识较差。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开始的时候认为自己砍伐树木的行为并不算是违法行为。
 
  当然,也有的被告人是在利益驱动下置法律于不顾,非法采伐、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涉林案件中对此类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相对较多。因此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把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作一条创收的门路。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为林区法院,将会重点打击各类涉林案件,因此,我们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打消盗伐、滥伐、非法采伐、销售林木等伐木赚钱的念头,也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烧柴,切勿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颜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