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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带您了解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国家安全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0年4月15日,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作为公民,学习了解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将近一百多种,其中主要的是《国家安全法》《刑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与《国防教育法》。
 
  今天就由法院小编带您了解一点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知识点吧!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
 
  三、什么是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意识是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方面所应具备的观念和总和,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国家利益至上观念、法纪观念、敌情观念、保密观念、安全防范观念等。
 
  四、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五、当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我们应当怎么做?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包括: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王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