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案款管理规范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的次日起计算)。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
执行 案号 |
申请 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案外收款人名称及与案件关系 |
拟发放金额 |
发放 依据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
(2026)鲁0923执367号 |
李圣峰、龚广利 |
泰安市天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辉置业有限公司 |
武珊珊,与本案无关,将错误支付的案款退回至武珊珊账户 |
150000 |
合议庭 |
陈伟 0538-2875821 |
|
(2026)鲁0923执367号 |
李圣峰、龚广利 |
泰安市天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辉置业有限公司 |
潘永,与本案无关,将错误支付的案款退回至潘永账户 |
150000 |
合议庭 |
陈伟 0538-2875821 |
东平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