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蒋香花)中秋将至,皓月当空,正是阖家团圆、共赏明月、品尝美味月饼的好时节。为了让大家过个安心、舒心的团圆节,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特意为大家准备了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法味月饼”,快来提前品尝吧!
案例回顾
临近中秋,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月饼,回家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于是王某找到超市经营者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存在争议,最终起诉至法院。
该案事实清楚,为快速化解矛盾,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向超市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经法官以案释法、耐心劝导,超市经营者幡然醒悟,认识到自身存在疏于检查库存、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经营过错,主动提出依法赔偿王某1000元,并退还全部购货款。
王某坦言,起诉并非为了牟利,而是希望督促商家诚信经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王某同意接受1000元补偿,自愿放弃货款补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付清赔偿款后,超市经营者诚恳致歉:“没想到一盒小小的月饼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今后我一定牢记教训,严格排查食品保质期,严守食品安全关口,诚信合规经营。”
法官提醒
经营者需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履行主体责任;消费者选购食品时要仔细核验信息、留存消费凭证,遭遇侵权可依法维权,让法律守护每一次团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