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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便宜了,小心“便宜”害了你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一则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大学生张某在外就餐不慎丢失手机,在警方帮助下,她与拾到手机的耿某取得联系,但耿某提出须由张某支付2000元“买”,才能将手机还回来,否则刷机。很多人对耿某的做法表示谴责,但也有人认为张某应该给耿某一定报酬。

  日常生活中,遗失或拾得他人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人会拾金不昧,有的人则认为捡到便宜了,捡到就是自己的。那么,拾得遗失物究竟能否归自己所有?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呢?

  什么是“遗失物”

  法律上的“遗失物”,指的是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通常有几个特征:首先,应为动产,即指能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日常生活中的“物”,除了房子、土地等不动产外,其余财产均为动产,例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以及生活日常用品等;其次,需为有主物。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则该物为无主物,拾取人将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再次,原所有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该物品占有,即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原占有人事实上失去了控制该物的能力,同时,该丧失占有的状态和原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是否意识到失去占有无关;最后,埋藏物、隐藏物,例如从地下挖掘出的古币等,均不属于拾得遗失物的对象。而所谓“拾得”即指的发现并且实际占有遗失物,并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构成要件。

  拒不归还的法律后果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侵犯了失主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要求返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换句话说,当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时,也就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的权利。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拾得遗失物怎么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5、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敦敦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即使捡拾他人财物未被发现,也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将他人物品据为己有,如果不方便自行寻找失主,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