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翟(化名)和小美(化名)系上下楼邻居。小美在自家住宅窗外、紧邻原告卧室位置,私自安装大功率中央空调外机、空气能设备。
设备长期昼夜运转,持续产生高频噪音与震动,夜间噪声远超生活区域环境标准,直接传导至小翟屋内,导致小翟夜间无法正常休息、生活安宁权益受损。小翟多次沟通、物业多次劝阻,小美拒不采取降噪、移位措施。
法官说法
邻里之间对合理、轻微的生活噪音负有容忍义务,但容忍义务并非无限度。
小美安装大功率设备产生持续性、超标准噪音,长期干扰小翟正常休息与生活安宁,已超出日常生活必要范畴和相邻容忍限度,属于违法排放噪声、侵害相邻权行为。小美应当采取降噪、移位、停用整改等方式,排除对小翟的妨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