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
一方被认定为无责任
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交强险无责赔付
适用的前提都有哪些?

(图片由AI创作)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小甲驾驶面包车在途径枣庄市市中区某路口时,与小乙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小甲受伤、车辆损坏。两车在进入路口时,小甲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小乙为绿灯通行。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甲驾驶机动车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乙无责任。经查,小乙驾驶的轿车在丙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小甲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9192.2元。小甲认为小乙、丙保险公司应对自身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枣庄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小乙辩称,小甲违反交通信号,强闯红灯与我方车辆相撞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不应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小乙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丙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在相应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小甲与小乙均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经认定小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小乙无责任,乙驾驶的机动车与小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乙虽无事故责任,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小甲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无责限额的部分,小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小甲进行赔偿。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道路交通领域中,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一方无责任,很多人误认为无责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实际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对于“无责赔付”,即便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也要在法定限额内对受害方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一般根据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因果关系是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赔付的关键前提,即无责机动车引发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无责机动车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与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须进行赔偿;如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责机动车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须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最高为199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公益兜底属性,无责赔付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事故中伤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补偿一定的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全责方若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可按照无责赔付的规定在交强险相应限额内请求赔偿,无责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也要及时履行赔付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此外,交强险无责赔付不计入有责出险次数,不会影响交强险次年保费,连续不出险优惠将继续保留,无责方车主不必有后顾之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作者:孙梦、李梅娟、米强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